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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作者:admi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03日

(一)未成年人的保护:

1、未成年人保护遵循的原则: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

2、负有保护未成年人职责的责任者:

  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包括:共青团、妇联、工会、青联、学联、少先队等)、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教育机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条。

3、对未成年人四种保护:

  家庭保护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第十二条。

  学校保护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社会保护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

  司法保护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刑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五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九条。

(二)家庭保护中监护人的职责:

(1)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监护人对未成的人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使其安全、健康地成长,并在德、质、体方面全面发展。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八条;《婚姻法》第十五条。

(2)监护人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法律依据:《教育法》第十八条;《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

(3)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等行为。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

(4)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使未成的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婚姻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5)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做童工。
法律依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6)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八条。

(7)监护人与未成年人间的关系,不因其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 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同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仍有监护权。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五条;《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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