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中心 | 用户注册 | 会员中心 | 个人空间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
网站首页 | 机构概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德育园地 | 招聘信息 | 师生园地 | 教学软件 | 留言簿 | 工作通知 | 政务公开
· 当前位置:西区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浏览文章
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0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02〕23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工作。
    第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依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遵循合法、及时、公正的原则,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并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协调机制。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校长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实施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入学校目标管理的内容,定期检查学校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情况。
    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学校安全工作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  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依法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
    第七条  学校建立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制度,建立安全管理的工作机构,制定处理突发性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预案,作好预防事故的工作纪录,学期末向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安全工作的情况。
    学校的报告是教育主管部门检查或者核查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学校应当结合入学教育、安全教育日、法制教育课、班会、展览等多种形式,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对在校学生进行系统的遵纪守法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每学期第一周和最后一周为学校安全教育周。
    学校应当会同公安消防、交通部门组织师生开展火灾等自然灾害和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事故的逃生避险及自救互救训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设游泳课,组织学生学习水中自救互救技能。但学生在校期间,未经学校组织,禁止到江河湖海、山塘和水库洗澡或者游泳。

下一页
本文共 15 页,第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页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国务院信访条例
·下一篇监护人的职责和责任
最新图文TOP10

最热图文TOP10
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
| 登录中心 | 用户注册 | 个人空间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专题首页 | 博客空间 | 管理登录 |
Copyright 2007-2008 Powered by zsxqedu.com,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归属: 2007-2008 中山市西区教科文卫办版权所有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升华路八号 联系电话:86-760-3325856 86-760-3325857 传真:86-760-3325856
设计版本:西区教育版2007-2008VOL1.0 设计作者:WeiYong 联系站长:WeiYong@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