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中心 | 用户注册 | 会员中心 | 个人空间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
网站首页 | 机构概况 | 新闻中心 | 政策法规 | 德育园地 | 招聘信息 | 师生园地 | 教学软件 | 留言簿 | 工作通知 | 政务公开
· 当前位置:西区教育网 >> 政策法规 >> 浏览文章
国务院信访条例
作者:admi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年11月03日

(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令第185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以下简称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问题,检查指导信访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有利工作、方便信访人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信访工作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具体受理、办理信访事项。

第二章 信访人

  第七条 信访人,是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行政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一)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和要求;

  (二)检举、揭发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其他信访事项。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信访事项,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理程序另有规定,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

  第九条 信访人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十条 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一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到有关行政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走访不得围堵、冲击国家机关,不得拦截公务车辆。

  第十二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用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下一页
本文共 4 页,第  [1]  [2]  [3]  [4]  页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收藏此文】【关闭窗口
·上一篇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下一篇广东省教育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最新图文TOP10

最热图文TOP10
中华人民共和
中华人民共和
| 登录中心 | 用户注册 | 个人空间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专题首页 | 博客空间 | 管理登录 |
Copyright 2007-2008 Powered by zsxqedu.com,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归属: 2007-2008 中山市西区教科文卫办版权所有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升华路八号 联系电话:86-760-3325856 86-760-3325857 传真:86-760-3325856
设计版本:西区教育版2007-2008VOL1.0 设计作者:WeiYong 联系站长:WeiYong@163.com